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92号东大商业中心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远瑜,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三力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好景新村好景大厦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林向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西部三力实业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珠海市西部三力实业开发公司应向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7860650.14元。另需支付本案执行费66703.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市西部三力实业开发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西部三力实业开发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庞俊霞
代理
审判员 周 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