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2民初77号原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法定代表人郝向东。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被告吴某。
原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吴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郝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被告王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诉称,2011年1月28日,第一被告任三岔口村干部,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妻子。2015年5月份,因村民举报,纪检部门核实,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递交了“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三岔口荒废果园承包协议》一份,经查村委会换届移交的档案中无此合同,账目中也未显示18万元的承包费。综上所述,第一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三岔口荒废果园承包协议》是一份虚假合同,为此依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将果园内堆放的矿石拉走,恢复果园原状。原告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三岔口村荒废果园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被告王某、吴某辩称,一、村委会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来源于我提交的合同。
二、村委会是否有档案应该找前任干部马亮。
三、发包这个果园时公示过,而且开过村民小组会议,有会议记录。当时还有田军的一份承包合同都是公示过的,不是我利用职务之便。
四、原告的第一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我虽是三叉口村的村干部,但仍然有权利承包果园。
五、村委会账上没有体现承包费,是因为之前为平息农民工因开发商欠盖楼款上访,以村委会名义将我个人的钱15万元借给了开发商王明江。楼至今未售出,开发商借我的钱至今未还。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三岔口村荒废果园承包合同》。2、王明江的借款条两张。3、三岔口村委会关于实施新民居用地的请示。4、赤城县城建局出具的规划服务费收据,金额1000元。5、建设局关于赤城县2010村镇建设用地(1号地)规划的意见。(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材料,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某在任本村村干部期间,于2011年1月28日和龙关镇三岔口村委会签订了《三岔口村荒废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18万元。合同的甲方为三岔口村委会并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乙方为王某和吴某并签字。合同签订后,村委会档案没有备案合同文本,村委会账目也没有18万元承包费的进账。被告王某卸任后,2015年三岔口村民举报、上访,被告出示了该承包合同,并辩解称,2008年10月17日,三岔口村新民居工程的承包商王明江向其借款5万元,2011年1月28日又向村委会借款10万元,此款系王某出借给村委会的,经办人为马亮,以上15万元属于其交纳的承包费。庭审中被告王某另辩解称,承包该果园之前曾经进行过公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被告王某辩解称承包果园之前曾经进行过公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对这一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亦无证据证实承包方案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此,整个承包过程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违法。另外,该承包合同形式违法,合同的甲方和乙方系同一个人签字,即王某代表村委会将果园承包给了被告自己。合同签订后未及时交纳承包费,违反了合同“承包费一次性付清”的约定,损害了集体利益。王明江和被告王某2008年的5万元借款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王明江和村委会发生的10万元借款即使是王某个人出借给村委会,此两笔借款均不能用于抵顶被告王某的承包费。综上,2011年1月28日,王某代表三岔口村委会和自己签订的《三岔口村荒废果园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2011年1月28日的《三岔口村荒废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堆放在果园内的矿石拉走。
三、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10000元损失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古晓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泽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土地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十二条【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八条【承包原则】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