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李颂缔,女,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李颂缔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颂缔赔偿王玉华医疗费等19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孟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