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47号
原告:金克云,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住所地凤台县。
负责人:王险峰。
被告:王险峰,男,1963年8月23日,汉族,皖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号*栋***室。身份证号3406041963********。
原告金克云诉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王险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克云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克云负担。
审判员 童维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