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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587号

汤小明与潘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汤小明,潘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87号

原告:汤小明,女,195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周,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小明,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小明与被告潘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小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汤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汤小明负担。

审判员  吴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