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煜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景涛,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新凯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沧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碑店市煜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为已生效的(2012)高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但该案已经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的基本事实需待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祁 峰
代理
审判员 曲 刚
代理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全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