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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77号

芦照霞与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照霞,朱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芦照霞,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玉琴,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芦照霞申请执行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朱玉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