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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861号

杨平与黎荣波、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平,黎荣波,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861号原告杨平。委托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高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荣波。被告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与被告黎荣波、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以正在与被告协商解决房屋过户事宜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荣波、张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解决房屋过户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黎荣波、张萍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对被告黎荣波、张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杨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洋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