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704号原告陈德春,居民。原告仇金风,居民。被告徐晨,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春、仇金风与被告徐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春、仇金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春、仇金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春、仇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德春、仇金风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仲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