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负责人石冬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金云娥。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烟处[2015]第050615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张烟处[2015]第050615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金云娥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1810元)45%的罚款,计罚款18814.5元,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公开销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当地工商银行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以公告方式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云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张烟处[2015]第050615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所作张烟处[2015]第050615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