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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173号之一

袁业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业省,姚敬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业省,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敬永,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业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敬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