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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34号

秦某某与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货款16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5元、申请执行费1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秦某某提交了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秦某某赔偿给秦某某经济损失4996.05元。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各自赔偿款互相折抵后,被执行人秦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给付执行款11804元。被执行人秦某某已交纳执行款11804元,从该款中收取(2016)陕0724民初53号案件应由秦某某交纳受理费150元,尚余执行款11654元,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秦某某领取,申请执行人对主张的逾期利息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85元、申请执行费152元,被执行人秦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远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