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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82号

冯长娟与经正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长娟,经正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82号申请人冯长娟,女,1977年5月生,汉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经正欣,男,1990年4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长娟与被申请人经正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冯长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经正欣的房产,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经正欣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福地花园8栋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14269**),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保全金额共计为1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裔明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静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82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冯长娟与被申请人经正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经正欣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福地花园8栋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14269**),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