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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字713号

徐红岩与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岩,杨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字713号原告徐红岩,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巍,男,汉族,职员,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岩诉被告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国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