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字713号原告徐红岩,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巍,男,汉族,职员,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岩诉被告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国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