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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6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会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运盐民初字第418号事判决书,依法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运城市金和典当有限公司、陈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会生银行账户存款1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