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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410号

康国手与康再彬、康再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国手,康再彬,康再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10号申请执行人康国手。被执行人康再彬。被执行人康再福。申请执行人康国手与被执行人康再彬、康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已冻结被执行人康再彬所有的银行账号,暂时查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