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219号申请人朱秀莲,女。被申请人赵鸿越,男。申请人朱秀莲与被申请人赵鸿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NA1**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NA1**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1万元)。申请人朱秀莲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