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207号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工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正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汤瑞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美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炜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