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204号原告邓某甲,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某甲,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