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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661号

王瑞杰、XX与王瑞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杰,XX,王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杰。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瑞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杰、XX与被执行人王瑞琴继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