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470-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远。被执行人承德县路川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光远与承德县路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路川水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光远达成和解,并约定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和解期间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下欠标的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