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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字第1223号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孙某,197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黄某,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