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孙某,197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黄某,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