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075号原告陈香兰,女,汉族,1947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涛,主任。被告杨云峰,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兰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杨云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并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陈香兰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香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任祥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