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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6801号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常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801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花园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孙周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琼,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