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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27号

王文朝与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朝,张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7号原告王文朝,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新红(曾用名XX),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朝诉被告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朝承担。

审 判 长  贺卫锋

人民陪审员  袁 晖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