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27号原告王文朝,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新红(曾用名XX),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朝诉被告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朝承担。
审 判 长 贺卫锋
人民陪审员 袁 晖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