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33号原告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坤。委托代理人黄乃仁。被告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林南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8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青枚
代理
审判员 韦晓生
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宣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