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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50号

孙仲华与王世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仲华,王世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孙仲华,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生,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世雄,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孙仲华与王世雄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俞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