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玉珍,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卫国,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段玉珍与被执行人王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2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6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华
代理
审判员 栗 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兵民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