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329号之一

段玉珍、王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玉珍,王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玉珍,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水电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卫国,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执行人段玉珍与被执行人王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2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6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立华

代理

审判员  栗 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兵民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