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913-4933号原告张勇。被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花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