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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613号

陈庆宝与崔红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庆宝,崔红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陈庆宝,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卫民,男,绛县卫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红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宝与被告崔红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宝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调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元,由原告陈庆宝减半承担。

审判长  王利军

审判员  苏文平

审判员  卫冬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瑞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