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陈庆宝,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卫民,男,绛县卫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红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宝与被告崔红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宝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调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元,由原告陈庆宝减半承担。
审判长 王利军
审判员 苏文平
审判员 卫冬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瑞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