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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27号

季长明与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长明,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27号

原告:季长明,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邹丽娜,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立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伟,该公司商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长明诉被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5元收取50元,由原告季长明负担,剩余18475元退回原告季长明。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