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27号
原告:季长明,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邹丽娜,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立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伟,该公司商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长明诉被告吉林省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5元收取50元,由原告季长明负担,剩余18475元退回原告季长明。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