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754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云海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公路1602号。经营者张兴国,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平,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大厦A座9楼。法定代表人曹一卫。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云海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合同纠纷。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上看,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且被告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区,同时,本案合同履行地也未在璧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该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云海租赁服务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6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鲍柏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