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58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秋生,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东乡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苏培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秋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秋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秋生先后多次到石狮市区的民宅、出租房等地,溜门入室后盗窃财物,共作案23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4785.4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振兴路74巷50号3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人民币1000元和1部苹果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1283元)。2.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曾坑社区霞角永安路22号2楼,溜门入室,分别在201室内盗走被害人倪某的1部小米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和被害人卢某的1部三星手机(无法估价),在205室盗走被害人向某的1部联想K900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和被害人关某的1部华为H30-U10手机(价值人民币637元)。3.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玉湖社区金叶小区果蔬路124号3楼,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贡某的人民币4000元、1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867.84元)、1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680.89元)、1条铂金项链(无法估价)、1条银项链(无法估价)和1部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茂林路23号201室,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王某2的1部苹果iPadAir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13元)和1部苹果iPhone4S手机(无法估价)。5.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泛华电讯4楼房间内,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1的人民币600元和1部魅族MX1手机(价值人民币175元)。6.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嘉禄路698号5楼,溜门入室,分别在505室内盗走被害人许某1的1部小米M3手机(价值人���币525元),在507室内盗走被害人涂某的1部小米M3手机(价值人民币525元)和被害人吴某1的1部小米MI2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7.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群英中路因超网吧4楼4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人民币1000元和1部苹果iPhone5手机(无法估价)。8.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子芳路364号公寓住宿3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崔某的人民币600元和1部小米M4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9.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石灵路144号吉利干洗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3的人民币200元和1部杂牌手机(无法估价)。10.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曾坑益群路9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1的人民币200元和1部苹果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11.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振兴路44号2楼202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1台步步高Smartl智能家教机(价值人民币2948元)。12.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凤里街道五星社区星光巷37号公益楼2号2楼219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刘某的1部小米手机(无法估价)。13.2015年9月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泛华电讯5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2的1部步步高vivoY37L手机(价值人民币1376元)、胡某的1部苹果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931元)、蒋某的1部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710元)和肖某2的1部步步高vivoX5L手机(价值人民币1788元)。14.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湖东金叶小区果蔬路120号402室,���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尧某的人民币20000元、1部三星手机(无法估价)、1部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和1台联想G470-IFH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75元)。15.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前廊村2号工业区6幢5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1的1部苹果iPhone4手机(无法估价)。16.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玉辉巷87号一公寓房间,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吴某2的1部苹果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1部苹果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和1部腾信L8手机(价值人民币708元)。17.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茂林路95号4楼,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肖某1的人民币200元和1部三星SM-A5000手机(价值人民币1204元)。18.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灵秀镇庆莲桥诚信街D幢10-11二楼2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许某2的1部苹果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1233元)。19.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茂林路78号2楼,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3的人民币1000元。20.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湖东金叶小区果蔬路120号502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的1部苹果iPhone5S手机(无法估价)。21.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茂林路49号3楼,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王某4的人民币2400元、1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855.72元)和1部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404元)。22.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香江路茂夏村1671-1683号3楼301室,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梁某的1部OPPOR7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210元)。23.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刘秋生到石狮市玉辉巷125号国庆公寓6楼,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2的人民币800元和1部三星GT-I9500手机(价值人民币1346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秋生在石狮市湖东金叶小区果蔬路120号被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1、倪某、卢某、向某、关某、贡某、王某2、黄某1、许某1、涂某、吴某1、林某、崔某、王某3、陈某1、黄某2、刘某、陈某2、胡某、蒋某、肖某2、尧某、张某1、吴某2、肖某1、许某2、陈某3、郑某、王某4、梁某、张某2陈述,证人黄某3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勘验检查��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刘秋生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秋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刘秋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刘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秋生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五分及无法估价的赃物,其中被害人王某1二千二百八十三元、倪某四百元、向某五百元、关某六百三十七元、贡某一万三千九百四十八元七角三分及铂金项链一条、王某2二千零一十三元及苹果iPhone4S手机一部、黄某1七百七十五元、许某1五百二��五元、涂某五百二十五元、吴某1三百五十元、林某一千元及苹果iPhone5手机一部、崔某一千八百五十元、王某3二百元及手机一部、陈某1六百元、黄某2二千九百四十八元、陈某2一千三百七十六元、胡某四千九百三十一元、蒋某七百一十元、肖某2一千七百八十八元、尧某二万二千零一十五元及三星手机一部、吴某2三千七百五十八元、肖某1一千四百零四元、许某2一千二百三十三元、陈某3一千元、王某4二万四千六百五十九元七角二分、梁某一千二百一十元、张某二千一百四十六元、卢某三星手机一部、刘某小米手机一部、张某1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郑某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
上诉人刘秋生诉称,原判认定的第13起即其于2015年9月5日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泛华电讯501室盗窃4部手机的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也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6月至10月间,上诉人刘秋生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振兴路、曾坑社区等地的民宅、出租房,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1、倪某等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共作案23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4785.45元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秋生及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其于2015年9月5日盗窃的证据不足等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胡某、陈某2、蒋某、肖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上诉人刘秋生归案后至一审庭审中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刘秋生在2015年9月5日凌晨时分,到石狮市九二路东段泛华电讯501室盗走胡某、陈某2、蒋某、肖某2等人的手机4部。原审��定该起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刘秋生及辩护人提出其未实施该起盗窃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相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94785.4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刘秋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上诉人刘秋生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依法处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秋生及辩护人要求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志同
审 判 员 张 黛
代理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凌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