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311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娇红,系公司职员。被告余梦潇。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7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贵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