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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0026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李兰,黄家敏,杨继义,黄宗碧,戴丽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002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建春,该支行资产保全员。委托代理人张智,该支行贷后管理员。被执行人李兰,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家敏,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杨继义,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宗碧,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侗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戴丽声,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继义、李兰、黄宗碧、黄家敏、戴丽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继义、李兰、黄宗碧、黄家敏、戴丽声给付借款118577.82元,但被执行人杨继义、李兰、黄宗碧、黄家敏、戴丽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继义、戴丽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戴丽声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融安支行大巷营业所账号15×××26内的存款300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戴丽声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账号22×××66内的存款34115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杨继义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账号62×××31内的存款2932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杨继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融安支行河东分理处账号62×××70内的存款1339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杨继义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账号22×××91的存款5379元。以上所划拨款项汇入融水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融水县支行融水营业室,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账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社

审判员  廖彦松

审判员  龙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凤绍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