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0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黎秋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蓉 百度搜索“”
袁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0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黎秋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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