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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201号

袁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4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0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黎秋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