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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91-2号

牛金霞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金霞,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牛金霞,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80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浩林

代理

审判员  钱韦玮

代理

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