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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351号

沈鹏发与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伟,沈鹏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伟,职业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鹏发,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高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高伟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上诉人高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马士军

代理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皮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