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伟,职业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鹏发,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高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高伟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上诉人高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马士军
代理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皮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