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041号
原告:林雪珍,务工。
被告:孙金雄,经商。
被告:叶建芬,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珍诉被告孙金雄、叶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单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叶臻勇
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