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学,男,农民。被执行人于国庆,女,冠县职工。被执行人梁章举,男,冠县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876.29元、变卖被执行人证券得款21311元。现已扣留梁章举工资、轮候冻结于国庆工资、冻结于国庆企业年金、冻结二人保险。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