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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644号

刘增学与于国庆、梁章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增学,于国庆,梁章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学,男,农民。被执行人于国庆,女,冠县职工。被执行人梁章举,男,冠县干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冠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876.29元、变卖被执行人证券得款21311元。现已扣留梁章举工资、轮候冻结于国庆工资、冻结于国庆企业年金、冻结二人保险。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