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85号申请人韩文辉,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孙望东,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韩文辉因与被申请人孙望东驾驶的陕A118**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望东驾驶的陕A118**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韩文辉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代理
审判员 石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景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