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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743号

陈凤梅与陈志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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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743号

原告:陈某甲,女,身份证号码:×××406X,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陈某乙,男,身份证号码:×××1014,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2年在深圳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到杨梅镇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于1997年左右,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大家很少��话来往,双方无法沟通,原告和被告已无法再生活下去,无可能再继续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乙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在深圳市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化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现陈某丙已成年参加工作。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问题,缺少沟通,夫妻感情较冷漠。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于2015年7月7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2016年5月4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共同财产和��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靠感情维系。原、被告虽系自由相识和恋爱,婚姻基础好,但婚后双方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发生矛盾又不能正确对待和化解,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尤其是原告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答辩不出庭应诉,本院考虑原、被告夫妻基础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行动加以挽救和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仍然采取逃避的态度面对婚姻危机,由此可见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