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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693号

宋挺与四川蜀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挺,四川蜀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693号原告宋挺。委托代理人郭静枫。被告四川蜀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挺与被告四川蜀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