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薛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玉峰,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圣华、代理检察员刘晓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高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代收的养老保险金50万元,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超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成立。2、即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挪用资金的数额应为36.5万元。3、被告人案发前主动投案自首,并委托亲属积极想法筹款,返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代收的养老保险金50万元,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与交款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大路、吴成真、崔培善、季雪菊、蒋凤军、赵士美、许金刚、刘贤娥、王夫英、苏炜、王一凡等人证言,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汇款凭证、借条、收据、现金缴款单复印件、户籍证明、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枣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公户明细、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还款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还所挪用资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邵志刚
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