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92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松江,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莫书能,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陵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松江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焦某慧、被告人郑松江及其辩护人莫书能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对本案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处理,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一)2015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郑松江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孟某进和赵某、钟某蕊三人至陵水县xx镇的保安亭附近,然后采用拿小刀比划威胁方式,当场抢得孟某进挎包1个。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30余元、黑色酷派手机1部。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18元。(二)2015年5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松江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唐某至陵水县xx镇xx加油站附近后,加速赶上唐某的摩托车,然后伸手抢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因没有一下将金项链抢过来,郑松江的助力车撞向唐某的电动车,致使唐某摔车倒在马路上。接着,郑松江走到唐某面前,将唐某的金项链抢走并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郑松江在逃离过程中被路过的群众梁某东追赶并抓获,抢劫财物在郑松江逃离过程中丢失未能追回。经价格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055元。经法医鉴定,唐某身体所伤属轻伤二级。抢夺犯罪事实2015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松江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郭某花至陵水县xx镇中石油宿舍附近处,便加速赶上郭某花的电动车,然后伸手抢拽郭某花佩戴在左腰部的挎包,郭某花被拉拽从电动车上摔在路边。郑松江没抢到挎包,接着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经核实,郭某花挎包内有手机1部等财物。经价格鉴定,郭某花挎包内手机价值人民币923元。经法医鉴定,郭某花身体所伤属轻微伤。另查明,1.扣押助力车(豪爵NONOA,车架号:LX6Txxxxx688317)一辆是被告人郑松江犯罪时所用的交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松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助力车一辆、小刀一把(均为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归案说明表、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小郑金店质量保证单、侦查说明;3.证人梁某东、秦某婷、邹某仔、冯某养、赵某、钟某蕊、蒋某丽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孟某进、郭某花的陈述;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7.被告人郑松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莫书能辩称对指控被告人郑松江犯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的郭某花被抢夺案和孟某进被抢劫案两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犯抢夺罪具有自首情节,及另一起抢劫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松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驾驶机动车、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劫两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03元,并致使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郑松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松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松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莫书能辩称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的郭某花被抢夺案和孟某进被抢劫案两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犯抢夺罪具有自首情节,及另一起抢劫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问题。经查,首先,被告人郑松江实施抢劫和实施抢夺的行为均是采取驾驶机动车对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身上的财物予以夺取,采用同种方式作案,被告人郑松江在侦查过程中所如实供述的并非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种类罪行,该起抢夺罪不属于自首,但对如实供述同种类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关于犯抢夺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对辩护人提出的另一起抢劫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松江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松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扣押豪爵NONOA助力车一辆是被告人郑松江犯罪时所用的交通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松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豪爵NONOA助力车一辆是被告人犯罪时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义祥
审 判 员 王 兵
人民陪审员 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