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KTV服务员。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姜为群,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菲菲”),KTV服务员。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芳,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荀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章继业、唐晨阳(实习律师),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甲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姜为群、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朱芳、被告人荀某及其辩护人章继业、唐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左右,耿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其朋友即荀某某介绍卖淫女,然后被告人王某甲又联系到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介绍,被告人李某便将卖淫女“小娟”介绍给了荀某某,后两人在扬子国际大酒店一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荀某某支付给“小娟”嫖资1500元。2015年1月13日,单某让被告人荀某帮忙安排两个卖淫女,被告人荀某遂联系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便将卖淫女沈某(绰号“沈阳”)、张某(绰号“丁丁”)带至溧阳市金峰国际饭店与被告人荀某及单某、崔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后单某与张某、崔某与沈某分别在金峰国际饭店的房间内,以1500元的价格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事后张某、沈某每人给了被告人李某100元钱介绍费。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姜为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朱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章继业、唐晨阳(实习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荀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左右,耿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王某甲帮其朋友即荀某某介绍卖淫女,然后被告人王某甲又联系到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介绍,被告人李某便将卖淫女“小娟”介绍给了荀某某,后两人在扬子国际大酒店一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荀某某支付给“小娟”嫖资1500元。2015年1月13日,单某让被告人荀某帮忙安排两个卖淫女,被告人荀某遂联系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将卖淫女沈某(绰号“沈阳”)、张某(绰号“丁丁”)带至溧阳市金峰国际饭店与被告人荀某及单某、崔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后单某与张某、崔某与沈某分别在金峰国际饭店的房间内,以1500元的价格发生了卖淫嫖娼关系。事后张某、沈某每人给了被告人李某100元钱介绍费。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人沈某、张某、单某、崔某、王某乙的证言,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金峰国际酒店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是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王某甲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事实及各方面情节和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甲、荀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荀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汤建国
人民陪审员 沈紫阳
人民陪审员 彭自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作飞本案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