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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督37号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督37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被申请人熊艾军,男,53岁,1962年12月6日,地址:东安县石期市镇.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生(××××)×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熊艾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熊艾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57.27元,由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文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院印)

书记员 黄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