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刑初字第424号

被告人赵康杰、陈文生、吕新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杰,陈文生,吕新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运盐刑初字第424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康杰,男。2014年2月12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2月6日被盐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阴威武,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文生,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9日被盐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新安,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8日被盐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运盐刑初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对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康杰、陈文生、吕新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中止审理。 经查,因本案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已经由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杨俊平

审判员董晓芬

人民陪审员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嘉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