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吕佑仲,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佑军,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佑学,男,生于1962年5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围,男,生于1992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基德,男,生于1966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受理执行吕佑仲、吕佑军、吕佑学、吕围申请执行刘基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分别给付四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各250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均无登记记录,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洪彬
审 判 员 谢国清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