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78号
原告:李扬,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告:钱海林,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
被告:牛丽丽,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
原告李扬与被告浅海林、牛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李扬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扬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李扬负担。助理
审判员 李晓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来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